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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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57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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