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將軍手寫輸入系統拾貳套、千變小蒙恬壹套及進貨憑單壹份,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06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內含蒙恬輸入手寫程式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大將軍手寫輸入系統12套、千變小蒙恬1套,及進貨憑單1份,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06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而扣案之內含蒙恬輸入手寫程式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大將軍手寫輸入系統12套、千變小蒙恬1套,及進貨憑單1份,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聲請沒收,依前述規定,核無不合,爰依法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