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智字第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
李承志 律師被告乙○○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並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定有明文。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其請求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刑法加重誹謗罪所生之損害新台幣500萬元部分,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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