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吳崇銘
6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539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跑馬」貳台、「春秋二代」壹台、「金舞台」壹台、「金象王」貳台、「黃金豹」壹台、「動物奇觀水果盤」壹台、「滿貫大亨」壹台、「皇冠迷13」壹台(以上機台含IC板共計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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