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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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聲爐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6年11月30日│26,320元│FC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