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毒偵字第203號、第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數月後即再犯本罪,足認悔意不堅,惟被告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另被告尚無其他前科,素行良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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