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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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原告善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飛必達實業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171號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