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10號
原告 張雲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於錦
被告 王偉全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164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