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76號

原告 胡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債務總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正債務總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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