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5號

上訴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安傳正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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