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現行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