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64號上訴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上訴人乙○○
7樓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複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