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陳龍湖公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被告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之聲明有二,即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有二處,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金錢給付部分係請求租金或相當租金之損害金,係屬請求孳息或損害賠償,復以一訴附帶請求,此部分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以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土地之價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萬0,566元(即以返還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