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3,11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