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3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98年度訴字第897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8月2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甲○○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甲○○並非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准予被告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