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聲請人乙○○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宙○○卯○○辰○○玄○○巳○○午○○未○○甲○○申○○即 王月惠 )酉○○戌○○亥○○天○○地○○宇○○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鄭穎律師 周炳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喬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六四○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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