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八號上訴人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甲○○確實有出面購買偽鈔及線上寶物和天幣,唯本件犯罪方法及構想,皆為同案被告 羅兆翔 一手策劃及安排,上訴人僅是聽其差遣、賺取佣金的跑腿而已,只是幫助犯。主謀羅兆翔得到輕判,上訴人僅是幫助卻受重判,實難甘服,懇請將本件發回重審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清江
法官石木欽法官李伯道法官林勤純法官陳晴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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