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 王偉儀 (即馬來西亞商飛網達網匯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來西亞商飛網達網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