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208號
111年度司繼字第1266號聲請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理人 蘇淑貞 聲請人 張榮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梁善文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因被繼承人均係梁善文,本院認有合併處理之必要,爰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為被繼承人梁善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死亡,其第一至三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四順位繼承人則均已死亡,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766號債權憑證、本院函覆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聲請人張榮顯則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本票影本4紙、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惟查,被繼承人梁善文於繼承開始時,其配偶 鄧禾 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此有本院依職權向屏東○○○○○○○○查詢關於鄧禾之戶籍資料、結婚登記資料及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鄧禾之入出紀錄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又鄧禾雖曾於110年4月16日向本院對被繼承人梁善文提起離婚訴訟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婚字第96號受理繫屬,惟於111年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被繼承人梁善文即已於110年11月3日死亡,離婚訴訟視為終結,該取消言詞辯論日通知並於111年1月20日送達予鄧禾,此經本院調閱上開110年度婚字第96號卷宗查核無誤,則於被繼承人梁善文死亡時,鄧禾自仍為被繼承人梁善文之配偶。再依鄧禾之年籍資料(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年僅54歲,亦無從推論其已死亡,本院復查無鄧禾對被繼承人梁善文聲明拋棄繼承之相關案件,是在被繼承人梁善文之配偶鄧禾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之情形下,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等遽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梁善文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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