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 馬匡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6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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