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告 郭俊彥 被告 彭宸 洳
徐承浤 (原名: 徐豪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