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錦麒犯下列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海洛因13包(合計毛重約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9包(合計毛重約16.7公克)均沒收銷燬,玻璃球1個、吸管分裝勺1個、塑膠製小湯匙1個、裝毒品之米色小包包1個、圓形磁鐵1個及夾鍊袋3個均沒收。
⑴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海洛因13包
(合計毛重4.4公克)均沒收銷燬,塑膠製小湯匙1個、裝毒品之米色小包包1個、圓形磁鐵1個及夾鍊袋1個均沒收。
⑵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甲基安非他
命19包(合計毛重約16.7公克)均沒收銷燬,玻璃球1個、吸管分裝勺1個、夾鍊袋2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前科資料
林錦麒曾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㈡本件事實
林錦麒於102年10月20日10時許,在停放於苗栗縣頭份鎮○○里0鄰○○00號其住處附近道路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於
102年10月21日21時許,在停放於苗栗縣○○鎮○○路○段○○○號七賢遊藝場停車場之上開自小客車內,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2年10月22日0時50分許,林錦麒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在苗栗縣頭份鎮○○里○○○村000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合計毛重4.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合計毛重16.7公克)、玻璃球1個、吸管分裝勺1個、塑膠製小湯匙1個、裝毒品之米色小包包1個、圓形磁鐵1個及夾鍊袋3個等物。
㈢偵查起訴
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1份。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原始編號102C375號尿液檢驗報告1份。
㈣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
㈤查獲及檢驗毒品照片共47張。
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合計毛重4.4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合計毛重16.7公克)。
㈦扣案之玻璃球1個、吸管分裝勺1個、塑膠製小湯匙1個、
裝毒品之米色小包包1個、圓形磁鐵1個及夾鍊袋3個。㈧被告林錦麒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㈡罪數: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累犯加重:
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受有期徒刑宣告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量刑理由:㈠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最近一次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
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11月、9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
5月(本院98訴228);㈡所犯本件均有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㈢檢察官求為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9
月之刑;㈣扣案之毒品數量頗多,顯見被告毒癮甚深;㈤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綜上諸情,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上開2罪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宣告沒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合計毛重4.4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合計毛重16.7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其餘之玻璃球1個、吸管分裝勺1個、塑膠製小湯匙1個、裝毒品之米色小包包1個、圓形磁鐵1個及夾鍊袋3個等扣案物品,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併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應適用之法條:已於前述文內之適當位置引用。
七、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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