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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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11號原告 吳國鼎 被告 陳秀蘭
楊素端 林銘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壹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一、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一)10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1,000元
(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0.62+0.98+0.148=
1.748坪(約略5.779平方公尺)
(三)1坪=3.30579平方公尺
二、計算式:131,000(元)×5.779(平方公尺)×1/5(權利範圍)=151,410(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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