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81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陳美珠 、 陳清淋 、 陳美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美足 之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汪陳美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清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美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