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瑤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予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
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李柏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2年10月1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
79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並於同年月22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5年10月之範圍。㈣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19、21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顯無多數罰金之宣告刑,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然仍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李柏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6日│100年3月10日│100年2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144、42│100年度偵字第4144、42│100年度偵字第1947、24│││71、4272、4274、4329號│71、4272、4274、4329號│6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76號│100年度訴字第776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實├───┼───────────┼───────────┼───────────┤│審│判決日│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10日│101年5月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76號│100年度訴字第776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決├───┼───────────┼───────────┼───────────┤││確定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5號│5號│5號│││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1日│100年3月8日│100年3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7、24│100年度偵字第1947、24│100年度偵字第1947、24│││63號│63號│6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實├───┼───────────┼───────────┼───────────┤│審│判決日│101年5月4日│101年5月4日│101年5月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決├───┼───────────┼───────────┼───────────┤││確定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5號│5號│5號│││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8日│100年2月12日│100年3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7、24│100年度偵字第1947、24│100年度偵字第1947、24│││63號│63號│6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實├───┼───────────┼───────────┼───────────┤│審│判決日│101年5月4日│101年5月4日│101年5月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100年度訴字第801號││決├───┼───────────┼───────────┼───────────┤││確定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5號│5號│5號│││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11日│100年2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實├───┼───────────┼───────────┼───────────┤│審│判決日│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決├───┼───────────┼───────────┼───────────┤││確定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5號│5號│5號│││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3月3日│100年3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實├───┼───────────┼───────────┼───────────┤│審│判決日│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決├───┼───────────┼───────────┼───────────┤││確定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5號│5號│5號│││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9日│100年2月25日│100年5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實├───┼───────────┼───────────┼───────────┤│審│判決日│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決├───┼───────────┼───────────┼───────────┤││確定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5號│5號│5號│││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3日│100年3、4月間某日起│100年6月3日起至同年││││至101年8月3日止│月4日止│├─────┼───────────┼───────────┼───────────┤│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045號│101年度偵字第4107號│103年度偵字第290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798號│103年度訴字第449號││實├───┼───────────┼───────────┼───────────┤│審│判決日│101年5月23日│102年7月3日│103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號│101年度訴字第798號│103年度訴字第449號││決├───┼───────────┼───────────┼───────────┤││確定日│101年8月7日│102年7月23日│103年12月1日││││(撤回上訴)│││├─┴───┼───────────┼───────────┼───────────┤│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署102年度執更字第98│103年度執字第2860號│││5號│5號││││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20合併定應執││││行刑為5年6月│行刑為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