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陳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尉 任間請求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即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4694號之調解成立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