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555號
原   告 台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竽柔
被   告  施純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
路○○○巷○號3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
告住所既在新北市,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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