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原 告 黃茂盛
被 告 蘇怡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復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籍設臺北市○○區○○里○○鄰○○路○○○巷○○
號2樓,有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佐(本院103年度司南簡調字
第109號卷第29頁),可徵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
臺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雖主張侵權行為地係在其住所
臺南市○○區○○路3段云云,惟原告自承其不認識被告,
被告亦未在其住所臺南市○○區○○路3段住處使用電腦,
而係原告在其臺南市住處使用電腦時收到Yahoo奇摩拍賣管
理通告而知悉被告有惡意不實檢舉其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乙節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原告提出之Yahoo奇摩拍賣管理通
告等件為憑(上開調字卷第12頁、本院卷第8頁),參以被
告之住居所均位於臺北市區(臺北市○○區○○里○○鄰○○
路○○○巷○○號2樓、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是
尚無證據顯示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即向Yahoo奇摩拍賣之檢
舉行為)係在臺南市所為,是以,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
係在臺南云云,無足可採。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及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