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汽車檔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