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8年度桃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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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桃勞簡字第一О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