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八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一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
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經本院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九十年四月二日所出
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
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