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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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張欣婷 被告 郭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465元(計算式:即原告請求返還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42,000元×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105/10000=734,265,734,265+請求返還之建物價額396,200=1,130,4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何俞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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