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戴櫻琴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八十七年重簡字第七七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捌仟肆佰捌拾元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B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