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7年10月16日延長羈押執行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從而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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