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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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克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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