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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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