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麗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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