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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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號
原告歐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錄音帶及譯文,並將譯文繕本逕寄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