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號
原告歐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錄音帶及譯文,並將譯文繕本逕寄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