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上訴人庚○○
己○○乙○○甲○○丙○○原名林
住同丁○○原名林
住嘉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等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柒仟零叁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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