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
上訴人 黃來富
乙○○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業應 即台北縣私立三元托兒所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確認經營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甲○○、乙○○、黃來富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應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另上訴人甲○○、乙○○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應繳納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十日內抗告,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