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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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天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天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彭天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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