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59號上訴人即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銀 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上訴人即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 律師
蔡鴻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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