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 陳清標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碧蓮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本院100年度再字第5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泛言:「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茲以本件訴訟,證據確實,非被上訴人(應為再審被告)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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