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羽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655號、第2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羽涵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㈠第2行前段應
補充「居所內『1樓』曬衣場…」,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證據:㈦應補充「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警員 鄧皓耘 出具之
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㈧應補充「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所偵查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26
55號、第2928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1、被告王羽涵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
2、想像競合犯: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行,係以一行
為同時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3、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知戒慎其行,不思己
力正當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
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惟考量被告已將竊得之物返還之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發還收據等附卷可參,又審酌被告
自陳服用抗憂鬱症及鎮定劑等藥物(見107年度偵字第26
55號卷第14頁),暨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素行、手段
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應執行之行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之1
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竊盜犯罪所
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及手機1支等,均已返還被害人,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發還收據2份在卷可參(見107年度
偵字第2655號卷第32、34、37、39頁,107年度偵字第2928
號卷第16頁),是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已實際發還被害人,
依前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項,第51條第6款、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
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655號
第2928號
被告王羽涵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
(高雄市○鎮區○○○○○0
居○○縣○○鄉○○街00號2樓C22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羽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18時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
居所內曬衣場,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
。嗣 李安潔絲賈德琳可美 發現上述之物遭竊而報警,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於107年2月26日13時4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
永縈娃娃批發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該店店員羅慧
君所有置於置物架上之手機1只,得手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嗣 羅慧君 發現上述手機遭竊而報
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可美及羅慧君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羽涵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李安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證人潔絲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證人賈德琳於警詢中之證述。
五證人可美於警詢中之證述。
六證人羅慧君於警詢中之證述。
七本署107年度偵字第2655號卷內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發還收
據、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現場照片。
八本署107年度偵字第2928號卷內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發還收據、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照片及光碟。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檢察官劉正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以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被害人/告訴人│
├──┼──────────┼───────────┤
│1│黑色褲子│李安│
├──┼──────────┼───────────┤
│2│黑色褲子│李安│
├──┼──────────┼───────────┤
│3│大型洗衣袋│李安│
├──┼──────────┼───────────┤
│4│HelloKitty手提袋│潔絲│
├──┼──────────┼───────────┤
│5│小型洗衣袋│潔絲│
├──┼──────────┼───────────┤
│6│粉紅色毛巾│潔絲│
├──┼──────────┼───────────┤
│7│灰色褲子│潔絲│
├──┼──────────┼───────────┤
│8│星星圖案毛衣│潔絲│
├──┼──────────┼───────────┤
│9│灰色外套│潔絲│
├──┼──────────┼───────────┤
│10│咖啡色上衣│潔絲│
├──┼──────────┼───────────┤
│11│咖啡色褲子│潔絲│
├──┼──────────┼───────────┤
│12│藍色洋裝│潔絲│
├──┼──────────┼───────────┤
│13│黑色T恤│潔絲│
├──┼──────────┼───────────┤
│14│黑色褲子│賈德琳│
├──┼──────────┼───────────┤
│15│藍色T恤│可美│
├──┼──────────┼───────────┤
│16│花色褲子│可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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