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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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或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1項及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請債務人提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以及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人甲○○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
三、請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或95、96年度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