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84號
原   告 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元立
訴訟代理人  林宏隆
被   告  孫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 陸佰 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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