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華文 代理人 蔡鴻燊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理人 沈里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陳盈靜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