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華文 代理人 蔡鴻燊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3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0年11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補繳應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用3,440(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父母及子女)。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父母扶養費用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父母名下有財產及所得,請說明須由聲請人扶養父母親之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並提出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已成年子女林○○之在學證明文件、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十、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十一、請提出於UberEats擔任外送員之在職證明及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有無於○○人力資源公司工作?如有,何時開始任職?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於○○人力資源公司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
十二、請說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中「衣:1,000元、樂:4,000元」支出之必要性及原因、「育:500元」與聲請人陳報每月扶養子女5,000元之部分有何不同?並就上開支出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如有變動,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為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