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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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功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功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簡
字第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構成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毒品案件執行完畢,卻不知自省而仍於本案再度施用毒品,顯然未因先前之科刑經驗而遠離毒品,足認其戒除毒癮、遵循法律之決心不堅,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被告之前案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被告鄭功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功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院以109年度竹簡字第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6、117、118、
119、120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5月19日晚上10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5月23日下午4時8分許,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鄭功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偵查報告、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2年6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報告編號:UL/2023/00000000)各1份。
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且罪質相同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檢察官翁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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