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治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63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治呈分別於㈠民國109年6月4日下午2時55分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新竹縣○○鎮○○○○段000○0號12樓前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0.40公克、0.41公克、0.41公克、0.41公克、0.43公克、0.44公克)、吸食器5組,經警於同日晚間7時10分許,徵得被告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㈡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國盛街與華興街口,因乘坐友人所騎乘之他人名下機車為警攔查,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4公克)、吸食器1組,經警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徵得被告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查被告上開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8月31日釋放出所;而上開㈡施用毒品案件,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應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上開㈠時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0.221公克、0.260公克、0.234公克、0.226公克、0.246公克、0.257公克)鑑定結果,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5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6份在卷可憑;另上開㈡時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1公克)送驗結果,確認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4月1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佐,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治呈前因聲請意旨㈠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7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2年7月28日入所,於112年8月31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另被告因聲請意旨㈡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毒癮,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傾向,即已達到戒癮之目的,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行為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該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上開案件併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各編號內
容所示,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足憑,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編號移送機關查獲時、地扣案物鑑定結果證據出處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9年6月4日下午2時55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0○0號12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6只扣案白色透明結晶6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21公克、0.260公克、0.234公克、0.226公克、0.246公克、0.257公克。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93號卷第14至16頁)⑵現場、扣案物及毒品初篩結果照片共16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93號卷第18、19、21至26、28頁)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6份(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76至DAA5481,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卷第41至46頁)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藥物檢驗報告簽收簿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卷第40頁)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31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卷第39頁)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0年3月2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國盛街與華興街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381公克。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5號卷第18至21、23、43頁)⑵現場、扣案物及毒品初篩結果照片共6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5號卷第38至41頁)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31,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5號卷第100頁)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檢體編號對照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5號卷第101頁)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19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5號卷第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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